a、大病保险由20元/人调整为40元/人
按照调整后筹资新的标准,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50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120元(含大病保险费20元/人)、财政补助380元(含大病保险费20元/人)。
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40元/年·人,由上述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的资金中各划入20元/人·年。大病保险统筹金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封闭运行。二次补助费用纳入大病保险统筹金支付,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年度内盈利率应控制在8%以内,其他结余部分应全部转入大病保险统筹金结余滚存。
据介绍,为做好城镇居民个人120元的统一缴费标准,财政资助城镇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大学生的补助标准从50元相应调整为120元。家庭门诊补偿金均按50元/人划拨。
b、困难群体有财政补助
一般居民财政补助标准(不含高校大学生)。2015年,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在320元的基础上增加60元,达到380元。提高标准60元部分,中央补助西部政策延伸县80%、补助非西部政策延伸县60%,其余部分由省、县(市、区)财政分担。
西部政策延伸县(修水县、德安县、都昌县)分两种实施:1.中央财政补助268元。2.地方财政补助112元。非西部政策延伸县、市、区的补助要略低于西部标准:1.中央财政补助216元。2.地方财政补助164元。
同时还明确,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按照城镇居民标准500元筹集资金。其中: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财政补助268元,非西部政策延伸县中央财政补助216元,其余部分(含大学生个人缴费120元)根据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负担。
为了帮助城镇困难居民,我市同时还实施了财政补助标准。在以上所有参保居民财政调整补助的基础上,地方财政还将全额资助城镇困难居民个人缴费,资助对象包括:城镇低保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成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