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准条件
1.经本市认定为工伤;
2.医疗期满;
3.不申请评残或已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包括首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旧伤复发确认结论、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确人结论、允许康复治疗结论、医疗依赖鉴定结论等);
4.发生工伤时已经参加我市工伤保险或者纳入我市老工伤人员统筹管理的,或者经社保部门确认符合先行支付条件的。
二.申请材料
(一)职工伤残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由近亲属或授权代办人办理的还需同时提供近亲属或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3.《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深圳市工伤职工自愿不做鉴定保证书》、《延长医疗期鉴定结论》、《旧伤复发确认结论》、《维修、更换辅助器具鉴定结论》、《医疗依赖鉴定结论》、《评定伤残等级后继续治疗鉴定结论》、《允许康复鉴定结论》等鉴定结论;
4.原始医疗费用票据、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
5.工伤职工接收费用的银行账户等信息;
6.用人单位已垫付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7.属交通事故的,还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8.属交通事故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它调解、赔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
9.属1-6级伤残职工的,还需提供工伤职工全身彩色近照;
10.申请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待遇的,还需提供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证明材料;
11.经批准市外就医的,需提供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12.其它相关材料。
(二)职工死亡
1.深圳市工伤认定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2.工伤职工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近亲属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亲属授权代办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有效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的身份证件;
4.近亲属及被供养人与工亡职工的亲属关系的有效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非婚生子女证明或亲子关系鉴定书等);
5.发生医疗费用的,需提供原始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死亡记录等;
6.经批准市外就医的,需提供市外就医审批表(原件)、交通费发票(原件);
7.属交通事故的,需提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
8.属交通事故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需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其它调解、赔偿协议书等有效证明;
9.工亡职工的受益人接收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的银行账户;
10.用人单位已垫付医疗费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银行账号;
11.被供养人接收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银行卡或存折;
1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需提供深圳市或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被供养人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13.被供养人指纹证明;
14.被供养人全身彩色近照;
15.被供养人为死者子女的,需提供出生证明或准生证等;
16.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供养亲属需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17.被供养人达到退休年龄的,需提供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有无享受、享受何种养老待遇的证明;
18.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19.被供养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供就读学校出具的就学证明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未就业证明;
2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受益人不能前来领取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1.其它相关材料。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社会保险机构审核材料,认为有需要的进行调查取证;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四.审理时限
60天内审核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