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则消息引人关心,将继续连续三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提高幅度高于前三年的水平。
这一举措无疑值得赞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之所以引发舆论的高度关注,并成为关乎社会分配公平的热点,关键在于: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相比,企业退休人员显得十分寒酸、悬殊,同样的工龄、资历、职称,后者往往只有前者的1/2到1/4乃至更低。而更令人忧心的是:这些年来,两者之间的增长幅度同样存在巨大的差距:从2000年到2005年的6年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年均增长13.07%和11.48%,而同期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年均增长仅有6.92%(同期,国家财政年均增长20%以上、而GDP平均增长也在10%左右)。
这种背景下,今后几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增长,如果还是自我比较的增长,那么即使幅度有所提高,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差距,依然无法缩减,而“缓解收入差距的矛盾”的政策初衷,恐怕也难以实现。
笔者以为,有必要增加一个兜底的硬性补充规定:今后三年乃至更长时间内,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增长的幅度不能低于而只能高于同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增长幅度。要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根本改革目前企业退休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之间的养老“双轨制”——即企业职工由单位(统筹)和个人(账户)养老,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则无须个人负担、完全吃皇粮——由国家财政包养的养老体制,形成平等公平的统一养老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