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闽政 [2014]1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时间:从2014年1月1日起。
三、调整标准:全市月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192.64元。
四、调整办法:月增加标准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与我市物价指数上涨挂钩部分,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二)与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适当挂钩,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三)与退休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挂钩,月增加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1.5元。
缴费年限累计后剩余月数为6个月以内的,按半年计算,7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退休、退职人员的入伍时间以退休审批时组织认定的为准。
五、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5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本条规定仅适用本次养老金调整,不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及其他待遇问题。对于1990年底前已经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不重复计发。
六、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七、纳入各市、县(区)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待遇调整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八、此次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九、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请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基本完成后,将调整工作总结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同时上报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