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审核支付的相关问题解答
㈠户籍系我市并认定为困难家庭,当年底未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初次申领失业补助金的,应填写《失业补助金申领登记表》,并持下列材料申领:
1.居民身份证;
2.毕业证书;
3.《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4.困难家庭证明文件;
5.档案。
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困难家庭:
1.持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家庭;
2.父母双方失业的,系指生源地为城镇家庭,其父母均处于失业状态的登记失业人员(须提供父母双方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3.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1-4级伤残军人子女家庭(须相关证件);
4.单亲家庭、且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须相关证明);
5.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须出具村或居委会相关证明);
6.家有重症病人,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须出具医疗机构证明、病案资料等;丧失劳动能力的,须出具鉴定证明);
7.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即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的城乡家庭(须提供低收入家庭证明)。
㈢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的1-6月,到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㈣失业补助金标准为高校毕业生户籍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的90%,但不得低于同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领失业补助金时间为毕业后第二年的1-6月,从其提出申请当月起计算,按月领取,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
㈤高校毕业生在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1.实现就业的;
2.家庭经济状况出现明显好转的;
3.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培训和介绍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