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手续?
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需提供:
1、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其中含办理终解备案的所有资料及缴费明细清单);
2、非本市户籍人员及原五县人员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包括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
3、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时,选择在本市享受的,还应提供有效的暂住证及复印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能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选择回户籍所在地享受的,还应提供转入地区失业保险机构的《失业保险转移接收函》(其中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名称、开户行及银行账户信息)。
申领失业保险待遇还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失业人员应当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在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相关手续;
(二)失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到居住地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接续手续,避免社会保险缴费中断;
(三)农业户口劳动者在就业期间个人不需要缴纳失业保险费。在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时,发现误按城镇户口人员缴纳1%的失业保险费的,需先到单位缴费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退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