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聘不按时转社保 最高罚两万
用人单位要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无论是招聘、解聘,都应在规定时间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社保关系转移手续的,最高罚2万元。
招工解聘都要在人社部门备案
昨日结束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贵州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确定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不仅将非法聘用童工、不遵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等十余种情况列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针对恶意拖欠工资、黑培训机构无证上岗乱发证书等行为,明确了处罚标准。
《条例》提出,要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劳动保障监察管理系统,推行网络化、网格化的管理方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凡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要予以曝光。
同时,用人单位也要实行用工备案制度,招用劳动者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在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后,同样应自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备案。
解聘不按时转社保 最高罚两万
针对欠薪的问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资金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讯、市政等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
为切实解决建筑领域客观存在的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和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的问题,《条例》提出,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拨付或者结清工程款,致使施工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先行垫付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承包单位逃匿或者无力支付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违法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的单位先予支付。
《条例》进一步约束了用人单位的“义务”。凡是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或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拖欠或克扣工资人数10人以上、或时间超过3个月以上、或累计工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 最高罚5万
对于黑派遣单位和黑培训机构,《条例》也明确,不具备劳动派遣资格的用人单位实施劳务派遣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被派遣人数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职业技能培训或考核机构,超范围开展业务,或发布虚假招生培训信息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非法颁发、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还“升级”了劳动者的保障制度。凡未按规定存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将按照应存数额5%以上1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处罚;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出资人或实际经营者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