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上调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津贴每月最高增加260元,抚恤金最高增加120元。
本次待遇调整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范围为2014年12月31日前在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并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具体标准为:
享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在现行领取金额的基础上,每人每月一级伤残增加260元,二级伤残增加240元,三级伤残增加220元,四级伤残增加20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增加额五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80元,六级每人每月不低于160元的标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
调整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统一协调到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人员每月生活护理费,分别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确定。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人士表示,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民心工程,将全力尽职尽责的完成工商保险金的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