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至四级工伤职工领伤残津贴期间 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昨日联合发布通知,重庆市用人单位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领取社保基本养老金。该通知从今年9月1日起执行。
此次通知的出台是为更好地维护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做好工伤职工工伤保险与养老保险政策衔接,针对的是重庆市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以下简称工伤职工),不含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并终止工伤关系的人员。
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费基数以工伤职工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
通知规定,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月办理退休,经批准退休的人员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停发伤残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其以上的,按重庆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外的金额与领取的伤残津贴比较,按就高原则确定,再加上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为其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以伤残津贴加个人账户养老金核定其基本养老金。
同时,工伤职工的基本养老金按重庆市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进行待遇调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的,其基本养老金调整至同期同等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最低标准。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关闭、解体或注销时,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符合办理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的,按照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不符合办理退休条件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按重庆市相关政策规定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需按照规定办理退休,并计发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本人也可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