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住房公积金登记及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单位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缴存登记时应与管理中心签订缴存托管协议,并在管理中心专门设立的“托管户”内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已经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单位,缴存登记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人数发生变化;
(二)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登记错误;
(三)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经办人员及联系电话等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