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监发〔2016〕184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等的规定,以及《省住房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份起,对我市市区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下同)我市市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各12%执行。
二、2017年度职工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按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计算所得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元以下的进元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加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总额。
三、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以职工本人2016年1-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计算后,职工本人的2016年月平均工资如低于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的,按3459元计算;如高于17294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3倍的进元计算值)的,按17294元计算;如单位有条件并申请的,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该单位职工最高可按28823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5倍的进元计算值)计算。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上通过的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意见,在温中央和省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工资基数参照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2016年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220.33元。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四、对部分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温政办〔2007〕94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属于企业性质的单位,要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最低不得低于各5%),需根据《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同意,报有关管理部核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后,予以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部分原先以“低门槛进入”原则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非公有制单位,如条件许可,应按逐步到位缴存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要求进行调整(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对部分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核准,可以免缴职工本人部分的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和月平均工资为职工缴存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浙南产业集聚区、洞头区灵昆街道)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86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最低月工资标准为1660元/月。
五、各单位应当于7月15日前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管理部报送2017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请提供电子表格格式),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单位的申报情况,逐一对每一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逾期报送或未报送2017年度《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申报表》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管理部将根据各职工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1.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各692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12%计算所得的月缴存额,下同)的职工,按各692元进行调整。
2.上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等于或高于各692元的职工,不再进行调整,即继续执行上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六、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今年纳入计算的工资项有调整,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沟通协调的意见,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工作待纳入计算工资项明确后再另行通知实施。
七、在本市市区的中央、省属以及外地驻温单位及其职工,亦按以上规定执行。
八、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经本人自愿申请,可按3459元(2016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764.50元的60%的进元计算值),最高不得超过5764.50元,按各12%的缴存比例计算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全额缴存年度个人住房公积金。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其上年度月缴存额高于1384元的,按上年度月缴存额继续全额缴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