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扩大提取范围,实行先提后贷
(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含公寓性住房)或偿还住房贷款,可先提取本人、配偶及父母、子女(需经所有权人同意)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已付的房款(含地下室、储藏室购置费用和每平米1000元以内的房屋装修费用),需提供的相关协议或合同由3年内延长至5年内。然后,根据实际需要,可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乡村教师、乡村医生等缴存职工群体在农村建房,提供宅基地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审批表、乡镇土地所出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明其中之一)、村委会证明、相关费用支付证明,并同时出具配偶的居住地在农村证明或至少夫妻一方基层工作证明,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进城务工人员,提供在农村居住证明,每年可提取一次,个人账户余额保留在百元以内。
(四)缴存职工每年可凭物业费支付凭证,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五)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缴存职工,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和支付房款凭据,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支付个人所承担的购房费用。
(六)实行阶段性提取政策。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发生过购房行为但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未处于质押或联保状态的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消费,阶段性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保留在百元以内,该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
不同类型的购房行为需提供的资料有:
1、购买单位出售的公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交纳房款凭证;
2、购买商品房的,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或通过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之一;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购房证明和付款收据;
4、拆迁安置房,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缴纳房款凭证;
5、购买集资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集资建房协议和付款收据;
6、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权属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完税凭证;由于政策原因暂时未能过户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公证书。
二、优化政策措施,加大贷款力度
(一)降低贷款门槛。购建房相关协议或合同由3年内延长至5年内;贷款额度不受借款人配偶是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限制,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40万;借款人还款能力,按包含其父母、子女月工资总收入的60%核定;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放宽至借款申请人65岁,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助学贷款和已还清的信用卡逾期,不作为贷款征信的参考依据。
(二)开展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凡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本市缴存职工,在我市各县(市区)范围内购买住房的,可在缴存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在购房所在地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在购房所在地申请贷款的,必须采取以所购房屋抵押的方式担保。
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购房地经办机构依据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及审核程序进行审核。
(三)开通装修贷款业务。装修贷款额度结合所装修房屋情况确定,最高额度30万元且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借款人购买、装修同一套住房只可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优化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可采用同一抵押物担保,与受托银行签订不变更抵押物登记的合作协议,采用其他担保方式的,可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在放款后10日内交回商业贷款的结清凭证。
三、提高服务质量,强化风险防控
(一)减化审批环节。从2016年1月1日起,取消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单位审核环节。各管理部、市直分理处要从服务缴存职工、改善民生的大局出发,认真执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之、限时办结、群众办事明白卡等服务制度,进一步简化手续、缩短时限,提高办事效率。对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收受好处、吃拿卡要行为市中心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二)加强政策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类媒体广泛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贷款优势、办理流程、申请要件和办理地点等,增强各项业务办理的透明度,满足缴存职工知情权。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政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包括按月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项目,以及按季度、年度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津贴等项目。
(四)保障资金安全。各管理部、市直分理处在办理各项业务时要宣传好住房公积金政策和有关制度,指导缴存职工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及时告之缴存职工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合法证件,对缴存职工办理业务提供的各类证明资料要认真审核,凡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骗贷的要及时追回骗取资金,纳入黑名单,限制提取、贷款。杜绝各种可能存在的诈骗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