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前各有子女 新家庭无子女可生育
对于再婚夫妻,如果一方再婚前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一方再婚前有两个合法子女后丧偶,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前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没有子女的,以上情形可生育二胎。
再婚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有下列情形的可生二胎: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一方是独生子女,双方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家庭只有该子女的。
“失独”夫妻不再生育享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达到三级以上,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年满49周岁起,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自49周岁起享受国家特别扶助,年满60周岁的提高特别扶助金标准;失去生活能力及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优先安置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
妻子晚育 丈夫有10天护理假
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婚假增加20天。24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晚育及28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合法生二胎的,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30天。
此外,参加婚前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各增加3天假期。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可领生育津贴。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8周岁止,每月可领到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禁止非医学需要
鉴定胎儿性别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施行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应到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遗弃虐待子女
不发生育证
符合生二胎条件的,须向女方户籍或单位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办申请,经计生部门批准领取生育证。如有弃婴、溺婴或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等情形,不发生育证,已发放的要收回,已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符合条件却放弃生二胎,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称“独生子女证”)的,由所在地县政府给予不低于4000元的奖励。
领取独子证后生育
奖励要追回
同时,《意见稿》对相关法律责任作出规定,超生一个的,以夫妻双方所在地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所在地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分别一次性征收3倍以上6倍以下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要加收;每再超生一个,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