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日前公布了今年养老金调整方案,调整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人均每月增加130元。
根据这一方案,200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省级统筹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厦门市)列入调整范围,将采取与个人缴费年限及各地缴费水平适当挂钩的办法,由基本增加部分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之和构成。各地调整的具体标准并不相同,其中80元为普遍增加部分,20元与各设区市、中央属行业单位上年度平均缴费水平挂钩,30元与个人缴费年限挂钩,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元。
《通知》特别说明,在本次养老金调整中,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集体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员,1990年底前符合国家及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标准增发养老金。
在以上调整基础上,省政府又下发了《关于增发企业退休人员中部分群体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以下四类人员可获增发养老金。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前具有高级职称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60元;副高级职称的退休、退职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退休、退职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被所在企业聘用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5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养老金40元。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发养老金40元。
《通知》规定,以上四类离退休人员,如果同时符合以上多项条件增发养老金的,按就高一项增发。而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低于970元的,补齐至970元后再参加2009年基本养老金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