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年内补缴养老险免滞纳金 相关政策调整意见公布
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意见,解决未参保城镇企业和职工参保问题。
按照要求,未参保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含退休人员)和已参保城镇企业中目前仍与其保持劳动关系的漏保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986年9月 30日以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直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次月起发放养老金;1986年10月1日以后至参保前达到政策规定退休条件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经核准参保并足额缴费后,从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参保企业和职工过去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09年年内补缴的,补缴本金的同时,按照对应缴费年度的记账利率补缴利息,不再收取滞纳金。2009年年内没有补缴的,仍按原规定执行。
现与机关事业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临时工,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