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浙社保[2013]37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参保地流动就业的,参照跨省转移的有关程序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该意见实施后,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跨区域转移更加方便,参保人员只需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然后到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地社保机构会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双方将以信函的形式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转移接续手续。此举不仅方便了参保人员,避免不必要的奔波,也有助于社保机构统一相关业务,简化经办手续。
我区根据文件规定积极调整工作流程,开发新的电脑软件,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与异地经办机构沟通联系,目前已严格按照新规办理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