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办法>>缴费标准分12个档次 多缴多得
刘卫东介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长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长春市财政局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缴费补贴>>多缴多补 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同时,刘卫东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如何给予缴费补贴也进行了说明。他说,省、市、区(开发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每人每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补贴30元、缴费200元补贴40元、缴费300元补贴50元、缴费400元补贴60元、缴费500元补贴70元、缴费600元补贴80元、缴费700元补贴90元、缴费800元补贴100元、缴费900元补贴110元、缴费1000元补贴120元、缴费1500元补贴145元、缴费2000元补贴170元。
而对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为其代缴不低于最低档次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待遇>>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120元
中央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目前长春市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是每人每月12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刘卫东说,国家财政对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在120元基础上加发5元(多缴2年就是加发10元,以此类推)。
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
对于长春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需要具备的条件,刘卫东表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长春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不需要缴费,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如在本意见实施前未领取基础养老金的,自本人申请之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在60周岁前一次性或分段补缴剩余缴费年龄之外年限的养老保险费并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包括补缴)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账户余额>>参保人死亡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如在逐年缴费期间中断缴费,补缴是否享受政府补贴?刘卫东指出,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因故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在申请参保时已年满60周岁,应补缴且只能补缴规定年限养老保险费,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从补缴完成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转移接续>>户籍迁移可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而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换。那么什么情况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可以转换衔接?据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在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不符合按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条件,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也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