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需要什么资料?业务办理流程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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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方式
属于单位管理的参保人员由单位申办人负责申报;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本人申报。
二、须提交的资料
(一)申领人签名的《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一份。
(二)申领人第二代身份证双面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个人申报的,提供以申领人名义开立的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之一个人结算账户存折的账号页复印件。
(四)若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须提供本人已签名确认的《参保人历史信息审核确认表》复印件。
三、业务流程
单位或个人可以在社保局每月停止对外办理业务时间前携带上述资料前来社保局申办,一般情况下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在当月申报当月核定,次月发放。但若有视同缴费年限尚未核定并确认的,要核定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后才能申办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发放
属于单位申办的,一次性待遇划入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由单位转交个人;属于个人申办的,我局将通过受托发放银行划入申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注意事项
(一)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以虚假资料申报并获得养老待遇的,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非法所得外,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在申领人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待遇时间)的当月,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停保手续。
(三)单位或申领人对核定的养老待遇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之日起6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待遇核定表》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