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我省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这次调整共分为普调基本养老金和特调基本养老金两大类。调整范围包括,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以及符合其他相关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
普调基本养老金标准
1. 按全部缴费年限调整。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 按缴费水平调整。在按第1项调整的基础上,退休(职)人员办理退休(职)审批手续时,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的平均缴费指数不满1的,再增加20元/月;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1小于2和建立个人账户前已经退休、退休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没有缴费指数的,再增加26元/月;平均缴费指数等于大于2的,再增加32元/月。
3. 按退休(职)人员年龄调整。在按第1项和第2项调整的基础上,截至2007年12月31日,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再增加20元/月;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再增加30元/月;满80周岁及以上的,再增加40元/月。
特调基本养老金标准
1. 在普调的基础上,在职期间经国家或本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相应组织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正高职称退休(职)人员再增加60元/月;副高职称(包括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退休(职)人员再增加50元/月。
2. 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的基础上,1953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职)人员,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月。
3.在普调和特调第1项基础上,已退休(职)的原工商业者(包括从原工商业者中分离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全部缴费年限满35年以上的,再增加50元/月;满30年不满35年的,再增加40元/月;不满30年的,再增加30元。
何谓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此次企业退休(职)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中,有好几项与个人平均缴费指数密切相关,那么什么是平均缴费指数?针对市民的疑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是指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历年缴费工资指数的平均值,称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它是由参保人每年的缴费基数除以当地上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得出当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如此每年计算一次,到退休时,把每年的缴费工资指数相加,然后再除以实际缴费年限得出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与养老金水平的高低密切相关,平均缴费工资指数高,养老金待遇就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