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际通用标准,我国已在1999年进入老年型社会。一些发达国家在进入老年型社会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一般都在5000美元以上,而我国仅为840美元。这种“未富先老”的情况,已成为我国重要国情之一,在欠发达省区,尤其是欠发达省区的农村更为严重。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吴嘉甫接受采访时表示,农村青壮年劳力大量外出打工,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问题加重了农村中“未富先老”的现象。他举例贵州省,2000年,60岁以上人口只占总数的8.8%,而2005年60岁以上老年人已占总数的12.45%;与此同时,贵州农村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多达45%以上,这种情况使得农村老龄化更为凸现。
“社会保障体系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覆盖面偏小。”全国政协委员黄瑶告诉记者,“目前因政府财力有限,资金投入不足,农村多数需要救济的老年人还不能得到相应的扶持。”李华栋委员表示,现阶段我国采取与城镇养老保险分离并行的农村纳费型养老保险制度,但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由于该业务资金规模小,到年龄退休的农民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很少(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标准是每月不超过50元人民币)。农民仅仅依靠这样的养老保险很难保障基本生活,因而保险业务发展几乎进入了停滞阶段。
李华栋委员认为,从现行情况来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然而经济发展的滞后,造成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不能为农民养老保险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集体补助难以到位;另一方面,地方财力不富余,难以全面提供以政府为主的养老基金融资。“国家政策扶持”仅限于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除此之外再无其他扶持政策。同时,由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一部分农民生活、子女读书的开支都难以为继,更没有钱缴纳养老保险金。
刘鸿庥委员提出,需要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配套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注意形成个人、集体、政府和社会共同筹资的机制。同时,农村合作医疗资源分配适当向老年群体倾斜。
李华栋委员认为,构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以城乡统筹为方向,建立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框架,构建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的财政支出制度。
他解释道,实行多样化的养老保险制度,对农民工和农村灵活就业人员这类能够交纳一定养老保险金的农民实行城乡统筹的养老保险;对有一定耕地使用权的农民,可用其拥有的一定面积的耕地使用权作为养老保险的资产,只要其在申请养老保险时能够出示使用权证明,并愿意将使用权上缴政府的,可以用财政资金发放养老金;对无耕地、无纳费经济能力的年老农民,国家要通过财政支出这一非纳费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同时,他认为,财政上应予以扶持,可将农村养老保险区分为纳费型养老制度与非纳费型养老制度,将两个计划制度整合发展。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纳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以“国家融资为主,个人融资为辅”为原则,对贫穷落后地区穷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非纳费保险为主,直接由财政支出为农民设立养老保险。此外,还要坚持个人账户的流动性。建议对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的养老保险实行单一个人账户,不搞统账结合模式。这样便于跨地区转移,适应农民工和灵活就业农民频繁流动需不断转移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