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本市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层次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本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关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据介绍,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作为社会保险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许多年。从我国当前形势和长远发展来看,开展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对企业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巨大推动作用。
建企业年金有“门槛”
按照本市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首先应当参加本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没有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不得建立企业年金。
方案要尊重职工意愿
按照本市规定,企业年金方案应由公司董事会讨论,并提交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建立企业年金一般应包括企业的全部职工,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年金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在企业年金的分配上,鼓励企业根据职工劳动贡献、工作年限、专业技能的不同设立不同档次,适当拉开差距,特别是要向业绩优、贡献大的职工、技术骨干以及专业人才倾斜。允许企业从企业筹集资金中划出一定数额,用于对本企业已经退休人员的适当补偿。同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时应根据自身的经济负担能力合理确定企业年金缴费水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得因建立企业年金而造成亏损,效益下降或亏损的要减少或暂停筹集企业年金。
建企业年金税收有优惠
按照本市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年金方案要报送备案
企业年金工作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一项新的重要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企业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按照《意见》规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年金管理监督工作。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要按照程序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管理合同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