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跨自治区转移:
失业人员跨省流动,出本自治区的,由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领取的50%计算。同时,转移其失业保险关系。
失业人员进入本自治区的,由其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接收其失业保险关系,对失业保险费用随其本人失业保险关系同时划转的,应由接收其失业保险关系的经办机构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二)本自治区内转移:
失业人员在本自治区内跨市、县流动的,随户口只转移其本人的失业保险关系,不划转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凭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迁入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单位成建制在本自治区范围内转迁,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移到单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但不转移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迁,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随失业保险关系相应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