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赖女士原系一家公司职工。两年前,她由于贪污公司数额较大的财物,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公司也因此解除了与赖女士的劳动合同。
赖女士刑满释放后,虽曾找过工作,但因为有过经历被一再拒绝,导致一直失业在家。
前不久,当赖女士持公司及她个人已连续缴纳满两年的失业保险费收据、失业登记证明,前往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又被告知其因犯罪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并导致失业,与正常的解除劳动合同和失业有着原则性的区别,故无权获取失业保险待遇。
请问: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对吗?
说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说法是错误的,赖女士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首先,《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从中可以看出,在公司和赖女士已经缴纳两年失业保险金,且赖女士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求职被拒绝的情况下,只要赖女士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就必须根据赖女士的申请发放失业保险金。
其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规定,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尽管赖女士被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为犯罪所引起,但这并不能否定决定权在于公司,赖女士自身并不希望该结果的发生,即与第二项情形吻合。
再者,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人员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指出,在职人员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教养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以在其刑满、假释、劳动期满或解除劳动教养后恢复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因为赖女士曾经有过犯罪和被判刑,而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赖女士排斥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