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条件
1、2015年1月1日起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住院的以出院日期为准、门诊以费用日期为准);
2、职工生育或施行计生手术时正常参保,且之前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未满一年的至申请报销时已累计参保满一年)。
3、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只需符合第1条规定。
4、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必须符合第1、2条的规定。
●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受理时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的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受理至2017年1月31日止,超期不再受理,2016年2月1日起的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报销申请时限按省、市规定执行。
●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鉴于政策出台迟,我市尚未确定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因此,在我市公布职工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名单前,发生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人全部视同已办理就医登记,并按在定点医院就医结算标准进行报销。即按职工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及支付标准、诊疗项目目录报销。参保人享受的生育津贴,由单位申请,所需资料、流程等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