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住房公积金发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呢?
司法实务中的主流观点是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其理由是:
1、住房公积金由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所调整并非由民法(包括劳动法)所调整,因而就不在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2、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内部已达成共识并出具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产生的争议,不作劳动争议处理。
单位不缴、漏缴公积金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漏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不缴或是漏缴住房公积金怎么办?
职工应该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而不是到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找法小编温馨提示,劳动仲裁委对住房公积金的争议是不予受理的。
而且《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20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公积金账户、每月汇缴公积金等事项上,都是“应当办理”,因此,住房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如果还有关于这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可以到有事找律师的官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