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原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7年1月19日
那么,上海会试行吗?什么时候施行?对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影响?是否会降低个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对此,小编邀请了劳动法专家周斌进行解读。
上海如何实施?答:目前暂不实施
周斌表示:从短期看,上海暂不可能实施“双险”合并;但从长期看,这是改革趋势。而且从2017年1月起,上海在徐汇、普陀、金山三个区先行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双险”合并,也将有利于长期护理保险的资金筹措,所以这项工作今后一定会在上海实施。
实施后,是否会降低个人待遇?答:不会
对于“双险”合并后是否会降低个人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周斌表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试点方案,合并实施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享受相关待遇。总的缴费比例不会提高,相关待遇不会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
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尽管目前上海尚未实施“两险”合并,长期来看,上海一定也会实施,我们来看看国务院印发通知的《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是如何规定的↓↓↓
试点时间
《方案》要求,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
试点地区
《方案》提到,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
河北省邯郸市
山西省晋中市
辽宁省沈阳市
江苏省泰州市
安徽省合肥市
山东省威海市
河南省郑州市
湖南省岳阳市
广东省珠海市
重庆市
四川省内江市
云南省昆明市
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试点内容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要完善参保范围,结合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摸清底数,促进实现应保尽保。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
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统筹地区,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探索建立健全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坚持基金收支运行情况公开,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3统一医疗服务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协议时,要将生育医疗服务有关要求和指标增加到协议内容中,并充分利用协议管理,强化对生育医疗服务的监控。
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4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
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充分利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平台,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
原有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平台可暂时保留,待条件成熟后并入医疗保险结算平台。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反映生育待遇享受人员、基金运行、待遇支付等方面情况。
5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