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限购的相关问题
新建商品房购买资格审核请询问长沙市住建委或拨打电话0731-84662717。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只对二手房的购房资格进行审核。限购区域: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望城区、长沙县。
(一)户籍认定
1.户籍,以公安部门的户籍证明(含集体户口)为准,不以身份证为准。
2.户籍家庭,家庭成员(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中有长沙市户籍的,属于本市户籍家庭;家庭成员中无长沙市户籍的,属于本市外户籍家庭。
3.关于现役军人的户籍
(1)现役军人,包括现役军官、武警警官、士官、义务兵。
(2)现役军人服役地、入伍前户籍地、入伍地在长沙的,提交下列证明,参照本市户籍家庭政策执行。服役地在长沙市的,提交所在团级以上干部(士兵)管理部门出具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含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及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入伍前户籍地在长沙市的,提交所在团级以上干部(士兵)管理部门出具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含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及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交入伍地公安部门(含派出所)出具本人入伍前户籍所在地证明。
(4)入伍地在长沙市的,提交所在团级以上干部(士兵)管理部门出具现役军人身份证明(含军官证、警官证、士官证、士兵证及身份证)及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提交入伍地县(市)级征兵办出具从长沙入伍的证明。
(二)关于购房资格及提交材料的问题
1.住房属性,以长沙市商品房网上签约系统和长沙市不动产登记系统、长沙县不动产登记系统认定的房屋性质为准。
2.住房套数,是指本人及家庭成员在限购区域内已合同网签和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住房套数;已注销的住房,不计入住房套数。
3.关于被征收人的购房套数问题
在限购区域内,被征收人原房屋被征收,可以在签订征收协议以后一年内,凭长沙市征收办已备案的征收协议按照被征收套数购买二手房或新建商品房。
4.关于限购商品住房套数的问题
(1)2017年9月23日以后(含9.23)办理的本市个人家庭和集体户个人,且在限购区域内无住房的,限购1套商品住房。
(2)本市户籍家庭(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待首套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购买第二套商品住房。
5.因法院拍卖、法院判决、继承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但法院拍卖取得的房产受满三年上市交易限制;其他方式拍卖不动产的,按限购政策执行;
6.经济适用房及棚改货补房上市、遗失补证、变更、更正、离异及夫妻约定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按换证前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时间起算,满三年方可上市交易。
7.直系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赠与,不受限购影响,但赠送方三年内不能在长沙购房。其他关系赠与按限购政策执行。
8.引进人才和公务工作调动的购房的提交省、市、区组织或人事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按照限购政策购房。
9.本市同一户籍内离异、丧偶未单独立户籍的视同9.23限购政策之后的个人家庭户(个人家庭户指户主与常驻人口为同一人);本市同一户籍内未婚成年子女未单独立户籍的,视同9.23限购政策之后个人家庭户;同一户籍内离异带未成年子女的,视同9.23限购政策之后长沙家庭户。
10.外地户口购房自2015年9月至今连续缴纳24个月社保或个税,补缴的6个月内认可,一次性补缴的个税不予认可。个税缴纳证明包括工资薪酬、劳务报酬。在限购区域内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因单位原因只缴纳五险中部分险种的,必须有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需提交社区出示的其一直在长沙居住和生活的证明材料。
11.处遗项目:指经长沙市房产办证遗留问题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纳入遗留问题的项目以及经市政府或区政府“房产办证遗留问题项目会商会议纪要”中明确为参照处遗项目的,以购房契税发票缴纳时间满三年为准。没有契税发票处遗项目以备案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满三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