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降低企业成本的工作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现就降低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原按11%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费率调整为10%。
二、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费率调整和缴费征收工作,督促各用人单位据实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按规定申报的,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60号)执行。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监督工作,切实保障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
市人力社保局 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