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出台《关于进一步扶持福利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意见》及操作办法。该《意见》对福利企业实施税收优惠、减免税费、补贴社会保险费等作出规定,旨在为全市福利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社会福利企业是为安置残疾人劳动就业而兴办的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特殊企业。据介绍,目前,我市369家福利企业共安置1.7万名残疾职工,占全市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22.66%。
这次出台的《意见》规定:福利企业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福利企业按实际安置的残疾职工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并按照税收规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上交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福利企业还可享受进口残疾人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同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的单位(福利企业),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处副处长李萍介绍说,福利企业要与残疾职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适当照顾”。福利企业招录残疾人等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单位为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承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她表示,福利企业残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不满十五年,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民政部门审核,报人社部门备案,可以申请延续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