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在长沙市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长沙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长沙市的劳务派遣用工,也应在长沙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为规范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行为,维护劳动者权益,昨日市人社局公布了《长沙市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行为若干规定》,明确缴费责任和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计征规则。据了解,《规定》将于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将实施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在自主缴费时应充分考虑资金在途时间,确保每月应缴社会保险费于当月月底前足额缴纳到账,缴费时间以社会保险费收入专户的入账时间为准。 因单位账户余额不足等特殊情况导致托收未扣划成功的,参保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采取自主缴费方式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社会保险欠费的滞纳金。因用人单位账户余额不足或缴费行为不规范,导致未能及时足额缴费或不能确认记账而产生的滞纳金,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不予核销。 “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后10日内没有清缴的,封锁该单位职工除工伤保险以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因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给职工造成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长劳务派遣用工应在长办理社保登记
很多时候,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成为了社保缴纳的盲区。《规定》明确,在长沙市注册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在长沙市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长沙市的劳务派遣用工,应在长沙市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劳动派遣用工的工伤保险费率按用工单位的行业类别确定。”据了解,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串通瞒报缴费工资基数的,应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今后,从事社会保险事务代理活动,应取得有审批权限的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并到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社会保险事务代理业务。
社会保险事务代理单位代办社会保险事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代理的规定,在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时,不得将被代理单位的职工以代理单位职工的名义登记参保。 用人单位不得进行选择性参保 “社会保险实行五险统一参保。”根据《规定》,除有法规政策规定并按程序审核确认的外,参保单位必须为员工在同一社会保险征收经办机构同时办理五项社会保险,不得进行选择性参保。
用人单位未经批准转移到其他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其因转移参保而在原社保经办机构产生的社会保险欠费将依法追缴。用人单位注销、依法终止或中止经营时,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自终止或中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或中止手续,并交回社会保险登记证。 《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非全日制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将全日制员工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个人,让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名义参保。用人单位不及时为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以及劳动关系解除、终止后不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将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征收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