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3日、14日,江苏省人大对《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执行情况启动执法检查。《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在我省实施刚刚一年,使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了一大步。在对淮安市、金湖县的政府部门、企业等各方面进行调查后,记者了解到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中,还存在着不少难点。这些难点为何存在,如何解决?记者约请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给予了解答。
难点一:进城务工农民参保难。综合来看,有三种原因。一是民工自身不想参保。比如一个民工到某企业打工,工资600,企业说,实发450,但代缴保险。由于民工流动性大,同时保险意识差,往往选择拿现钱,不参保。第二种原因是企业主无视法律,不给民工参保。此外,制度设计也有缺陷。虽然法律规定民工异地打工,可以转移账户、接续保险,但是操作很难,造成了民工难以参保。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参保范围,是《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一大特色。法规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进城务工农民的权益。规定当他们异地工作时,可以在原地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或者转移个人账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对于无法转移和接续的,可以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失业保险生活补助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实际工作中,由于我们国家没有实行大统筹,转移和异地接续难度较大,这需要地方部门克服地方保护观念,积极推动,保护民工权益。
难点二:困难企业征缴难。由于一些困难企业确实不具备参加社会保险的能力,一些地方将他们剔除在参保基数之外,使参保面的“分母”缩小,从而提高参保率,已是公开的秘密。虽然这些企业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他们的退休职工却照样从社会统筹中得到养老金。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社会保险费。因此,这种做法肯定是错误的。条例充分考虑这类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了合理的缓缴时限。对于暂时无能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提供资产或其他有效担保后,可按法定程序申请缓缴,缓缴期不超过6个月。对于缓缴后依然无能力缴费的企业,地方税务机构可以提请法院执行其资产、土地等,优先偿还职工工资、安置费和社会保险费。但从淮安的情况来看,目前极少采用这种方式。
难点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偏低。几乎所有的企业代表都反映,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太低。如金湖县的平均养老金是每月540元,与当前的消费水平不相适应。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近年来,我省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已经有了逐步提高,但确实还存在与人民群众生活水准不相适应的问题。偏低的原因是,江苏省养老金的发放是以1994年的工资水准为基数的。而这个基数,又是在对全省财政承受力、社保基金承受力进行测算后确定的。提高养老金标准是个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问题,需要政府部门认真调研、审慎决定。
难点四:乡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尚未参保。部分在城镇的原乡镇企业,特别是上市的,改为民营的、股份合作的企业,尚未纳入参保范围,部分私营企业和绝大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未参保。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由于“乡镇企业”是个历史范畴,国家公布的企业经济类型中并无乡镇企业的划分。因此这类企业的界定,成为当前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条例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决定其他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建议省政府对应纳入城镇企业养老保险而未纳入的原乡镇企业,将其纳入。
难点五:一些开发区仍将减免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各地政府应该提高对开发区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认识。开发区内企业应统一参加属地已经开展的各项社会保险,且对企业和其职工不应降低参保缴费门槛。
难点六:地税、劳动、财政、银行系统信息平台不共享。由于各家用各家的系统,重复建设,不互联,造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数据信息交流不畅,也不利于政务公开。
江苏省人大执法检查组:不同系统之间的信息共享,是个理想目标,条例也作了规定。在目前情况下,互联互通,还有很多工作要做。建议省政府信息部门牵头研究开发统一的征管软件,这不仅有利于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还有利于社会查询,对建设诚信社会大有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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