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满后,单位不想续约,职工也可以得到一笔“遣散费”,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项新规定,进一步维护了离职员工的权益。对此,有关专家指出,该规定可使单位慎重考虑终止合同,有利于鼓励稳定的劳动关系。
还有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它的标准又是如何计算的?本期为您详细解读。
「个案解读」 劳动合同到期也可获经济补偿
读者王先生拨打本报热线968111反映说,2006年5月30日,他与一家国有玩具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至今年5月30日期满。现在,因为厂里的业务量很不稳定,听说老板要减员,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不和他续签合同,他能不能获得赔偿?
解读:王先生的问题很普遍,如果合同到期后,厂方无意和他续签合同,那么,根据《劳动合同法》和闽劳社文[2003]342号的规定,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至5月30日的经济补偿,但不是王先生所说的“赔偿”,赔偿的概念,只有当单位过失给劳动者造成损失时,方才适用。
根据规定,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分别是:由于单位原因,比如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劳动者依法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无法胜任工作,或者用人单位经营困难等情况,用工双方要解除合同的;因单位依法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情况要终止合同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特别指出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必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如果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劳动者却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以王先生为例,如果单位希望续签合同,且同意增加工资,但王先生却对增幅不满意,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政策解读」 补偿金这样算
那么,这份补偿金究竟可以拿多少?《劳动合同法》第47条对经济补偿作了详细规定,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应支付半个月工资。而这里所说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则另有一套算法。根据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算法相对比较复杂。”专家举例说,假设一个福州私营企业的中层干部,在该企业干了20年后,合同期满单位不再与他续签。假设他的月工资是7000元,而福州市区上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3元,由于该中层干部的月薪高于福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7000>1723×3=5169元),因此,他所获得的经济补偿的月标准应为5169元,虽然他干了20年,但根据规定,这类人群的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12年,他最终所能获得的经济补偿是5169×12=62028元。
另外,经济补偿年限应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即200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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