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我区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提出具体要求,计划用3年时间实现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方案明确,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2015年,新开工建筑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8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巩固新开工项目全员参保成果,9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我区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方案还明确了参保范围、缴费基数和费率以及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程序。按照要求,在我区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用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形式参加工伤保险;用工难以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以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建筑施工企业中标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造价的20%,缴费费率为1.2%,工伤保险费为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之积。
同时,建筑企业职工在遭受工作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后,应由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工伤医疗费。认定工伤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凭证确认劳动关系;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总而言之,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