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上海市正在启动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实现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日前,上海市各区县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市人社局介绍,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已基本实现参保,但流动性较大的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的问题还客观存在。为贯彻国家四部委《意见》的精神,上海市制定了工作方案。2015年的目标是:推进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对于暂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着力推动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实现当年新建项目全部参保。
根据工作方案,将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水运等建设项目施工的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及其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职工,可优先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由总承包单位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工作方案明确,工伤保险费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人工费的一定比例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确定中标单位后支付给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供载明建设项目名称的参保缴费凭证,无法提供的,视作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按项目参加上海市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建设项目施工期内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其相关规定执行。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原则上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期满后工伤职工的待遇享受问题,参照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为确保目标实现,上海市制定了切实可行的配套政策,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