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程》明确,涉及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提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鉴定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直接向劳鉴委员会提出申请,杜绝因用人单位不积极不配合不作为时,导致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受损的情况发生,保障工伤职工应享有的鉴定权利。
《规程》规定,实行主动公开,程序透明制度: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其他有关单位,有符合八种类型之一的劳鉴事项时,可向有管辖权的劳鉴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即: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包括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仍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需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共同提出鉴定申请并说明原因。
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包括停工留薪期满,因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当在原停工留薪期满前,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申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包括因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需要配置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应提出辅助器具配置申请。
旧伤复发的确认,包括工伤职工伤情已治愈一段时间后,原有伤情复发的,可提出旧伤复发鉴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包括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社保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诊断结论,难以判断是否属于该起事故伤害直接所致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向同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与非伤的界定,申请人应当及时提出伤与非伤鉴定申请。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鉴,包括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供养亲属,可以申请供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职业康复鉴定,工伤职工符合职业康复的条件并有意愿进行职业康复的,可向劳鉴委员会申请职业康复鉴定。
再次和复查鉴定,分别包括工伤职工或单位对劳鉴委员会做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劳鉴结论做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一次性告知制度,即:对鉴定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劳鉴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补正材料时限,避免出现反复要求申请人提交材料的情况,减少申请人往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