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的在职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保障,而在工作期间受伤的职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鉴定。那么广东省工伤认定机构在哪里呢?消费应该去哪里申请认定,工伤认定的流程又是什么?
办事对象:
职工、用人单位、职工近亲属、工会;
主管部门: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受理机构:
工伤保险处
办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第375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1年省人大第69号公告);
《工伤认定办法》(2010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8号)。
办理条件:
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中央、省属、军队驻穗企业职工或与省属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职工。
所需材料:
1、工伤事故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受伤部位、事发经过、事故原因,事故整改措施,调查人员。
2、《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3、受伤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4、劳动合同文书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送医院抢救的首诊病历原件及医院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死亡原因证明。
6、受伤时在场同事的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并由单位注明已与原件核对一致。
7、受伤者在省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对账单及企业在省社保局参保的社保年审证。
除上述基本资料外,根据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四)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六)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七)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处理、作出决定。
受理地点:
广州教育路88号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口
咨询电话:
020-83352256,监督电话:020-83354699
工作时间: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
办理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收费标准:
不收费
邮寄地址:
广州教育路8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服务大厅7号窗口
邮政编码:
510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