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调整对象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2014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调整标准综合考虑了全省物价增长水平等因素,重点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根据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供养亲属抚恤金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享受本次待遇调整的人员不仅涵盖了企业单位工伤职工,而且包含按规定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但2015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伤人员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具体调整方案为:一级至六级伤残人员,每人每月伤残津贴增加金额分别为180元、170元、160元、150元、140元、130元。生活护理费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个标准,分别每人每月增加110元、90元、7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在配偶方面,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了8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此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20元。
此外,凡在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工伤人员,本次待遇调整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 据悉,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待遇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仍然按照原来的规则执行。关注手机新一站网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