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费征缴的法律依据。
关于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国务院1999年1月发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是否适用于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针对这种情况,《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对工商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进一步明确规定:“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这样,工伤保险费就必须完全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由法定部门进行及时足额的征缴。需要指出的是,《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是税务机关征缴,具体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