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泸州的林某是一家竹制品公司招聘的刷胶工人。2012年6月的一天晚上,林某吃过晚饭后来到公司的生产区,看看是否需要加班,一走进厂门,就被当天值班的锅炉工人李某叫住,李某说自己有点事,希望林某能帮他代烧一会儿锅炉。因为公司人少,林某已经不是第一次帮李某代烧锅炉了,想到公司领导平时也经常让同事之间相互代岗,且林某对于烧锅炉的流程也很熟悉,因此他欣然同意,然而这一次意外却发生了,就在林某烧锅炉的时候,锅炉内突然喷射出火焰,林某猝不及防,脸和手都被瞬间喷射出的火焰烧伤,后来经医院诊断,林某为面颈部和双上肢II度火焰烧伤。然而,当地劳动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中,认定林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
律师说法
在本案中,虽然林某从事的是刷胶岗位,但刷胶才是他的本职工作,然而林某却在没有锅炉上岗操作证的情况下,也并非受到用人单位指派,擅自答应工友李某的请求,帮他代烧锅炉,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就属于串岗。不过值得提醒的是,虽然林某受的伤害不能被确认为工伤,不能按工伤赔偿,但客观上,林某可以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另案向李某和竹制品公司主张人身伤害赔偿,根据各方面过错和受益程度确定责任分担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