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程先生在工作期间被货车撞伤后认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9级。休完病假后,程先生返回公司发现“被离职”,因对仲裁结果不满,程先生和老东家互诉至法院。日前,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程先生称,2013年5月24日下午,他工作期间被货车撞伤,后经鉴定为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9级。
2014年5月21日,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但他认为部分裁决结果不当,单位应向其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工资而非病假工资;单位在其停工留薪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等。
快递公司辩称,程先生属自动离职。他住院26天,医嘱要求其休息到2013年9月7日,但他9月8日后一直未上班。劳动仲裁委裁决单位支付其各项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单位至少支付了3400元,包括住院伙补及病假工资。单位对工伤认定等级鉴定有异议,并已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