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某公司连续工作期间两次发生工伤,分别被鉴定为9级、10级伤残。
2014年9月份,杨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认为,杨某应当按照其第二次工伤后被鉴定的10级伤残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而杨某则认为,应当按照其两次受伤的较高级别9级伤残为标准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杨某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
工作人员答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10条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36、第37条规定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因此,杨某应按照9级伤残的标准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