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商行职工汪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不慎摔伤。汪某认为自己属工伤,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住院资料等证据。社保局审查后认为,汪某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中没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材料不完整,遂书面告知汪某10日内补齐。由于汪某的疏忽,事故发生时未报警,故在规定的时间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遂以汪某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不完整,作出了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汪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汪某因交通事故致伤,申请工伤认定,但未能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是否属材料不完整,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否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从受理条件上看。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此可以看出,不论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保障部的部门规章《工伤认定办法》都没有规定申请人提起工伤认定申请时必须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
从具体依据上看。社保局要求汪某需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仅是劳动保障部统一制定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该申请表的“填表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是引导性说明而非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
从该条款规定的内容看,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二者具有选择性,即既可以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也可以提交其他有效证明。汪某提交的证人证言,已证实汪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理应属于“其他有效证明”。
至于该证言能否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用,则在此不论,因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审查时,对该申请材料仅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处分。 综上,笔者认为应撤销社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社保局应对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