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1月29日就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印发通知,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要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通知提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具体缴存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政府审核后,报经省政府批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予以纠正。职工因购房、退休等提取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部门要提高审批效率,方便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重点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适当向低收入缴存职工倾斜,合理控制二套房、大户型等贷款发放,杜绝投机性购房贷款。贷款资金需求量大的城市,可实行存贷挂钩,按照国家规定探索住房公积金贷款转银行商业贷款并贴息的办法。有关部门要研究探索不同城市间公积金资金调剂使用的办法,提高存量资金使用效率。各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应全部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并可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年度保障任务量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缴存额度进行合理分配。
从2014年起,省政府与各市政府签订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目标责任书。到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个人贷款逾期率控制在1.5‰以下;住房公积金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满足业务需要,经办网点实现合理配置,消除县级经办网点空白。要探索建立不缴、欠缴住房公积金企业“黑名单”制度,将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或拖欠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不定期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