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根据修订草案二审稿,职工可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社保、公积金等问题。
湖北省集体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是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首次提交审议的。会后,8月下旬至9月中旬,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加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职工文化生活、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劳动安全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待遇等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
修订草案二审稿还新增了明确政府职责的条款,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把建立集体协调机制纳入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
据介绍,自2011年武汉市率先在全国推出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来,到目前,在全省已建立工会的17.9万家企业中,已有近80%建立了工资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