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有的公积金管理局都相应做出调整,统一的全国的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适度调整,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这次调整的范围是: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城镇单位在岗职工上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 月工资具体标准为一类地区(海口市、三亚市、洋浦地区)1270元∕月;二类地区(儋州市、琼海市)1170元∕月;三类地区(含三沙市等其他市 县)1120元∕月。
这次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有关文件规定实行的,这样的调整每年实施一次,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的相关规定,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琼府〔2016〕25号)及省统计局公布的2016年相关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现就2017年度海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通告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高于当地在岗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二、本通告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城镇私营单位参照标准执行。
三、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范围适用时间: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