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省审计厅发布对全省2007年至2009年住房公积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公告。公告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省应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22.11万个,实际登记单位7.78万个,单位登记率35.18%,近2/3的单位没有登记。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单位到银行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前,须先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取得审核文件,没有进行缴存登记就意味着没给职工交公积金。”我省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告诉记者。
除了单位缴存登记比例低外,本次审计还发现了不少问题:
登记单位欠费较多。2009年底已登记单位欠费金额10.98亿元。
部分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基数不符合规定。2007至2009年底,6个市超过当地规定比例或基数多征住房公积金1.23亿元,4个市低于当地规定比例或基数少征住房公积金2725万元。
住房公积金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不及时。截至2009年底,有2个市住房公积金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不及时,金额1.46亿元。
存在违规发放个人贷款的情况。2007至2009年底,全省有6个市违规发放公积金个人贷款265笔、共计5433万元,其中重复发放174笔、3739万元,超过当地最高贷款限额发放13笔、134万元,超过当地最长贷款期限发放24笔、600万元,超过职工个人退休时的可贷年限发放54笔、960万元。
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存在缺陷。我省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由各市自主开发应用和维护,普遍存在软件运行效率低、可控程度差、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部分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纳入统一管理。有2个企业和4个分支机构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未纳入所在城市统一管理,2009年底自行管理住房公积金余额156.07亿元,占同期全省住房公积金余额的17.60%。
到底哪些单位应该给职工交公积金?上述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介绍,《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在设立后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登记之日后20日内到银行开户。
《条例》还规定,不办理缴存登记或不开户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不同类型的单位设立时,是去不同的部门登记,底数不易摸清。这是公积金执法不易到位的一个原因。”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比如设立企业要到工商部门登记,事业单位到编制管理部门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到民政部门登记。而目前各部门之间信息不共享,需要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去不断地协调搜集。”
“《条例》细则不健全,也导致执法很难到位。”他说,“另外,从效力上讲,《条例》毕竟是行政法规,其强制性比管税收、养老保险的《税法》、《社会保险法》(今年7月1日即将施行)要差一些。这一点在未来我国出台《住房保障法》后会得到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