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上海公积金中心将对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2013年度(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将由2012年度的1820元增至1970元,下限则由2012年度的180元增至204元。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由2012年度的3118元增至3378元。
从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已于近日下发《关于2013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作出了上述规定。
基数调为去年月均工资
《通知》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1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2年月平均工资。2013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应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3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缴存比例不变
《通知》还明确,2013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即,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7%;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各1%至8%,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
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各缴存单位的缴存情况核查应与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相结合,通过核查后方可办理年度基数调整业务。
为高效、便捷地做好工作,2013年度基数调整采用网上调整为主的方式。有关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的文件资料、业务办理要求和网上调整操作流程,各单位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