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各缴存单位: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开展苏州市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同时,结合本次调整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工作
(一)本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二)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具体口径按《关于调整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计提住房公积金工资总额基数的通知》(苏财建字〔2012〕81号)执行,即根据国家统计局现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不论成本中列支的还是在其他项目中列支的,均应计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等。
(三)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0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
(四)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职工本人上年实际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开展缴存基数调整。单位在调整时应一并提供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7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调整后的职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如职工实际工资确实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进行调整,但最低不得低于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到期未调整,且缴存基数低于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的,由市公积金中心统一调整至当地社保最低缴费基数。
(五)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到2017年8月31日完成。对7月至调整当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
(六)新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同口径同时调整。
(七)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八)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二、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
201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单位,应在本次调整时,同时开展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
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主要包括:核对单位住房公积金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社保编号、工商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单位名称、性质、所在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经办部门、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办公电话、手机等信息。
三、办理步骤
(一)通过“网上单位业务”办理
已签约“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登录“单位云服务平台”,转入“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按系统指示自行进行缴存基数调整和基础信息核对,并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各地缴存基数需核准的,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核准后,一律到当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操作的,不需向承办银行网点提供相关纸质表格及材料。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二)通过承办银行网点办理
1. 缴存基数调整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云服务”平台网站下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附表1)或到承办银行网点拷贝调整相关数据信息。
②按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收入(工资总额)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填录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并将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为便于分类,人数较多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职工编号”栏目;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填写表格中“所在部门”栏目。
③将填录好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电子文档、加盖公章的纸质文档、调整当月(或上月)当地人社部门出具的《社保结算单》、《2017结算年度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等相关证明材料报承办银行网点。承办银行网点核实后,将调整信息输(导)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并导出调整清单经单位核对确认。
④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汇缴住房公积金。
2. 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
①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云服务”平台网站下载《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表》(附表2),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填写。
②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填好并加盖公章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表》(一式两份),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③承办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将单位提交的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系统内的信息进行对比、修正,并在《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表》上加盖业务章。
四、其他事项
1. 根据住建部《关于开通12329住房公积金短信服务的通知》(建金〔2014〕187号)要求,为全面准确掌握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础信息,充实、完善住房公积金数据资料,提高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水平,让广大缴存职工及时了解住房公积金政策以及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和结息等信息,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一并在大市范围内采集缴存职工手机号码,请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员认真填列。
2.“云服务”平台是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本次年度调整及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工作,有关文件发布、资料下载、业务咨询解答均通过该平台(该平台分为“云服务”客户端与“云服务”网站两部分)进行。单位经办人员可在市公积金中心网站(www.szgjj.gov.cn)首页,根据提示下载、安装公积金“云服务”客户端并登陆(账号:单位公积金代码@szgjj,初始密码:000000,下同)。“云服务”网站可在客户端中登录,也可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首页指定链接处点击进入或直接在浏览器内输入以下网址:http://szgjj.yunxuetang.cn后登录。如“云服务”平台登陆密码遗失,可直接拨打12329服务热线转人工服务,进行重置。
附表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附表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对表》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表1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公积金代码:
号 |
公积金账号 |
姓 名 |
调整前 |
调整后工 |
缴存比例(%) |
调整后月应缴额 |
职工 |
所在 |
手机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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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个人 |
补贴 |
公积金 |
补贴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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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制表 : 编制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数据的批量导入功能仅适用于证件类型为身份证;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正常;缴存计算方式为见角分进元的情况。
2.职工编号是单位内部使用,供单位核对信息排序,人数较多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3.所在部门填写部门编码(各单位自己编制)或部门名称均可,部门较多或部门与总部地址不一致的单位应当填写本栏目。
附表2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基础信息核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单位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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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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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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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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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积金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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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保 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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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商 注 册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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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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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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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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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乡镇(街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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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分类(填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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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填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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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经办部门 |
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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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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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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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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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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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盖章 |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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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 单位分类:a1、国家机关 b1、事业单位 c1、民办非企业单位 d1、社会团体
内资企业:e1、国有 e2、集体 e3、股份合作企业 e4、联营 e5、有限责任公司 e6、股份有限公司 e7、私营 e8、其它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f1、与港澳台商合资经营 f2、与港澳台商合作经营 f3、港澳台商独资 f4、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g1、中外合资经营 g2、中外合作经营 g3、外商独资 g4、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h1、部队 i1、其他单位
2. 行业分类:H、批发和零售业 P、教育 G、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F、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M、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J、金融业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 C、制造业 D、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E、建筑业 I、住宿和餐饮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N、水利、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和其它服务业 Q、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S、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T、国际组织 Z、其它
3. 单位经办部门:①财务 ②人事 ③行政 ④其他
4. 本表一式二份,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各市、区政府,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
市财政局,各承办银行。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