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各委局(集团公司),各驻津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自2017年7月1日起,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6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核定。
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2605元。
单位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期间新录用和新调入的职工,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7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总额。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比例不做调整,仍为各11%。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按单位和职工各自最高不超过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
上一年度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企业和职工最低不得低于各5%。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缴存并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工作政策性强,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上、下限规定,保证2017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顺利调整。
五、本通知有效期自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