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台房金函〔2017〕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单位和个人各12%的标准执行,经济效益较差企业可按《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台房金发〔2016〕15号)有关规定申请适当降低缴存比例。
二、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个人2016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同级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工资及经常性发放的津补贴、年终考核奖等计算确定(不含车补);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
根据“控高保低”政策规定,调整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26392元;最低不低于1660元(2016年台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660元)。垂直管理单位可按台州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月缴存额
月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2倍(单位、个人1∶1)。
四、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从2017年7月起开始实行。
五、办理程序和要求
(一)领取资料
请各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自带U盘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房改(公积金)窗口领取以下资料:
1、《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的文件;
2、《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电子文档)。
(二)报送资料
1、单位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加盖单位公章和单位负责人章)(一式两份);
2、单位填报完整的《住房公积金调整基数模板》(U盘电子文档;同时打印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报送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于2017年7月10日前将上述资料报送至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房改(公积金)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审核确认后返还缴存单位。
附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核定表
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海分中心 临海市财政局
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26日